公消[2001] 2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消防空气呼吸器配装的轻型钢质气瓶陆续发生了几起爆炸事故, 严重危害了消防战斗员的人身安全。鉴于目前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的替代产品复合气瓶(包括国内、外产品)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为彻底消除不安全因素,公安部决定,逐步淘汰消防空气呼吸器配装的钢质气瓶,加快复合气瓶的替代进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购置配装钢质气瓶的消防空气呼吸器。
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单位,对在用的3种钢质气瓶应视不同情况予以淘汰。对采用板材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识别方法见附件)要立即淘汰;对采用管材收口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要在2003年底前淘汰完毕;对重型钢质气瓶,可按使用年限自然淘汰。
三、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单位负责淘汰气瓶的清点、排气、封存;生产单位负责回收、报废。严禁淘汰的气瓶重新流入市场。
附件: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识别方法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识别方法
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是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总厂和沈阳科金新材料开发总公司气瓶公司于1990年至1995年期间生产的,主要从钢印标记的部位和生产厂厂标、气瓶容积、气瓶编号、生产日期等钢印内容进行识别。
一、钢印标记的部位
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钢印标记打印的部位分为两种:
第一种:钢印标记打印在瓶颈铝箍上,此种轻型钢质气瓶全部淘汰。
第二种:钢印标记打印在瓶肩上(图略),列入《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明细表》中的气瓶应当全部淘汰。
二、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明细表
生产厂厂标 气瓶容积(L) 气瓶编号范围 生产日期 数量(只)
FA 3 0001-0079 1991 76
FA 4 0001-0208 1991 57
FA 4 0001-0390 1995 188
FA 5 0001-0220 1995 163
XC 6 916 1991 510(其中60只不带标识)
XC 6 92 1992 1000
XC 6 93 1993 500
无(XC生产) 6 X930001-X930078
(其中不包括009/015/022/023/030/034/039/050/058/070/075/076/077) 1993 65
XC 6 940001-942000 1994 2000
无(XC生产) 4 914001-914076 1991 76
无(XC生产) 4 93001-93024 1993 24
QM 4 41001-41030 1995 30
XC 4 940001-940300 1994 300
QM 4 940301-940600 1994 300
QM 4 41001-41200 1995 200
无(QM生产) 5 94501-94520 1994 20
QM 5 940301-940600 1994 300
QM 5 94521-945100 1994 80
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总厂1990年生产的V3.0,W3.9Kg以下;V4.0,W4.8Kg以下;V5.0,W5.8Kg以下的轻型钢质气瓶应全部淘汰。
